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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
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
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
(2013年11月29日宁纪发〔2013〕52号)
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《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》(中纪委发〔2013〕9号)精神,现结合我区实际,就元旦、春节期间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,提出如下要求:
一要严明相关纪律。全区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,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、烟酒、花卉、食品等年货节礼(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)。要严肃财经纪律,强化审计监督,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,一律不予公款报销。
二要落实领导责任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通知精神;各级领导机关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、严格自律,带头勤俭节约、移风易俗,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。要把落实中央纪委要求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反对“四风”等一系列具体要求结合起来,在坚持中深化,在深化中坚持,不断巩固扩大纠正“四风”成果。第一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,要把贯彻执行中央纪委通知精神情况纳入“四风”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,认真抓好整改落实。
三要加强执纪监督。元旦、春节期间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通过专项检查、明查暗访、设立举报电话、公布举报网址、受理来信来访等形式,加强执纪监督。对顶风违纪行为快查快办,严肃追究决策人、执行人的责任,及时曝光典型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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